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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自考報名-華僑大學授予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 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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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福建省學位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有關規定及《華僑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自考辦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由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

          第三條  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在畢業后兩年內有二次申請學士學位的機會。凡具備下列條件,經華僑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內地生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通過專業考試計劃的全部課程(含畢業論文),獲得華僑大學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

          3.我校根據自考專業考試計劃選定一門外語和二門專業課作為學位課程,其中:

          (1)外語對應的自學考試課程成績需達到60分及以上,或達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細則》規定的免考標準。

          (2)專業課對應的自學考試課程成績需達到65分及以上,或達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細則》規定的免考標準。

          第四條  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授予學士學位:

          1.不符合第三條1-3款的任一條件;

          2.在學習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  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的學士學位評審工作,由繼續教育學院根據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列出擬授予學士學位的推薦名單及符合條件的相關材料,報送校繼續教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核準簽字,辦理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條  凡已授予學士學位的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如發現有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審確認,應予撤銷已授予的學士學位,并登報公布。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經華僑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實施細則由華僑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繼教〔2017〕7號

           

          關于華僑大學自考學生學位授予的補充說明

          根據《華僑大學授予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在畢業后兩年內有二次申請學士學位的機會。每年繼續教育學院在3月和9月各組織一次學位授予申請報名。

          一、對于獲得畢業證書的同時,自考學位課程(外語及二門指定專業課)成績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有關標準詳見:華僑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網站http://jjxy.hqu.edu.cn上的“管理文件”中《華僑大學授予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即可參加當年最近的一次學位授予申請報名(第1次機會)。

          二、對于獲得畢業證書時未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可在畢業后兩年內再次參加相關課程的自考(共有3次考試機會),成績達到相應標準的,還可再次參加最近的一次學位授予申請報名(第2次機會)。

          現以2017年6月獲得畢業證書的學生為例(其他以此類推)說明如下:

          1、對于2017年6月獲得畢業證書的同時,自考學位課程成績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即可參加2017年9月學位授予申請報名(第1次機會)。審核通過的在2018年1月獲得學位證書。

          2、對于2017年6月獲得畢業證書時未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可在2017年10月、2018年4月、2018年10月(共3次)再次參加相關課程的自考,成績達到相應標準的,還可再次分別參加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9年3月的學位授予申請報名(第2次機會)。審核通過的分別在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獲得學位證書。

           

           

                                        華僑大學繼續教育學院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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